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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0-01-14    点击数:

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糖尿病的诊断由血糖水平确定,判断为正常或异常的分割点主要是依据血糖水平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人为制定的。随着就血糖水平对人类健康影响的研究及认识的深化,糖尿病诊断标准中的血糖水平分割点将会不断进行修正。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建议在我国人群中采用WHO(1999)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见表

1. 糖尿病症状+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水平≥11.1mmol/l(200mg/dl)或

2. 空腹血浆葡萄糖(FPG)水平≥7.0mmol/l(126mg/dl)或

3. OGTT试验中,2小时PG水平≥11.1mmol/l(200ng/dl)

糖尿病的诊断标准解释如下:

(1) 糖尿病诊断是依据空腹、任意时间或OGTT中2小时血糖值。空腹指8~14小时内无任何热量摄入;任意时间指1天内任何时间,与上次进餐时间及食物摄入量无关;OGTT是指以75g无水葡萄糖为负荷量,溶于水内口服(如为含1分子水的葡萄糖则为82.5g)。OGTT方法见附录3。

(2) 表4-1内为静脉血浆葡萄糖水平,用葡萄糖氧化酶法测定。推荐测定静脉血浆葡萄糖值。如用毛细血管及(或)全血测定葡萄糖值,其诊断分割点有所变动(表4-2)。

糖尿病及IGT/IFG的血糖诊断标准

血糖浓度[mmol/L(mg/dl)]

全血

血浆静脉

静脉 毛细血管

糖尿病

空腹 ≥6.1(110) ≥6.1(110) ≥7.0(126)

或负荷后2小时 ≥10.0(180) ≥11.1(200) ≥11.1(200)

或两者

糖耐量受损(IGT)

空腹(如行检测) < 6.1(110) < 6.1(110) < 7.0(126)

及负荷后2小时 ≥6.7(120) ≥7.8(140) ≥7.8(140)

~< 10.1(180 ~< 11.1(200) ~< 11.1(200)

空腹血糖受损(IFG)

空腹 ≥5.6(100) ≥5.6(100) ≥6.1(110)

~< 6.1(110) ~< 6.1(110) ~< 7.0

及负荷后2小时(如行检测)< 6.7(120) < 7.8(140) < 7.8(140)

正常

空腹 < 5.6(100) < 5.6(100) < 6.1(110)

负荷后2小时 < 6.7(120) < 7.8(140) < 7.8(140)

(3)如用全血测定,采血后立即测定,或立即离心及 (或)置于0~4°保存。但后两者不能防止血细胞利用血糖。因此,最好立即分离出血浆。

(4)糖尿病症状指急性或慢性糖、脂肪、蛋白质代谢紊乱表现。

(5)必须注意,在无高血糖危象,即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及高血糖高渗性非酮症昏迷状态下,一次血糖值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者必须在另一日按表4-1内三个标准之一复测核实。如复测未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则需在随访中复查明确。再次强调,对无高血糖危象者诊断糖尿病时,绝不能依据一次血糖测定值进行诊断。

(6)急性感染、创伤或其他应激情况下可出现暂时血糖升高,不能依此诊断为糖尿病,须在应激消除后复查。

(7)儿童的糖尿病诊断标准与成人一致。

(8)妊娠妇女的糖尿病诊断标准长期以来未统一,建议亦采用75gOGTT。

(9)流行病学调查时可采用空腹及 (或)OGTT后2小时血糖标准。最好进行OGTT,如因任何原因不能采用OGTT,则可单用空腹血糖进行调查。但应注意,某些个体空腹血糖水平及OGTT后2小时血糖水平的判断结果可不一致,以致分别以此两水平调查所得的糖尿病患病率尤其在老年人中,有时可有差异。理想的调查是空腹及OGTT后2小时血糖值并用。

糖调节受损—糖尿病前期

诊断标准中划出了一个处于正常与糖尿病血糖水平间的时期,此时期中血糖水平已高于正常,但尚未到达目前划定的糖尿病诊断水平,称之为糖调节受损期(IGR),此期的判断亦以空腹血糖及(或)负荷后2小时血糖为准。以前者进行判断时,空腹静脉血糖≥6.1mmol/l(110mg/dl)~<7.0mmol/l(126mg/dl)称为空腹血糖受损(IFG);以后者判断时,负荷后2小时血糖≥7.8 mmol/l (140 mg/dl)~<11.1 mmol/l (200 mg/dl)称糖耐量受损(IGT,以往称为糖耐量减退或低减)。目前将此期看作任何类型糖尿病均可能经过的由正常人发展至糖尿病者的移行阶段。因此可将此期称之为糖尿病前期(pre-diabetes)。此期的血糖水平及 所伴其他代谢异常已使器官组织发生损害,尤其是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病变。

空腹静脉血糖<6 .1mmol/l(110mg/dl)且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值<7.8 mmol/l (140 mg/dl)则可视为正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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