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 天。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至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遵循该机构的门诊转诊制度并经该机构医保办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门诊转诊有效时间为30天。
三、报销标准
注:上表住院起付线特指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的首次住院,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起付线的50%确定;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四、参保人员三院门诊就医、医事服务费挂号原则、门诊开药量、转诊转院、急诊及急诊留观、特殊病种办理备案等,等同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门诊管理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住院管理。详见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门诊和住院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