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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北京市药物警戒站”工作启动

发布时间:2009-10-15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药品安全监测水平,2008年12月25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药物警戒工作会议。会上对我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有良好基础的10家三级甲等医院进行授牌,做为“北京市药物警戒站”之一。我院成为我市研究和探索药物警戒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以实现对药品安全预警信号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的目标。医疗机构在药物警戒中的作用十分突出,除负责本单位具体实施药物警戒相关工作外,还应配合市药监局和市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开展药物警戒的评价和论证工作,药物警戒站应及时有效的对药品不良事件进行监督、预警、调查、分析、报告、评价和控制。

药物警戒站发现药品不良事件应在最短时间内详细报告,报告一般采用网络在线报告形式,对紧急、严重的突发药品不良时间采取电话报告、纸质书面正式报告等快速报告形式。对新发现的、严重的和群发的药品不良事件,按以下报告时限执行:

(1)新发现的和罕见的药品不良事件:应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报告。

(2)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其中引起死亡的药品不良事件自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并于15日内提交死亡病历摘要或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3)群发药品不良事件:应自发现以下药品不良事件之时起4小时内向中心电话报告。

什么是群发药品不良事件?一是30日内,本单位在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药品的过程中,累计发现2例以上(含2例)严重药品不良事件;二是30日内,本单位在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药品的过程中,累计发现5例以上(含5例)一般药品不良事件。

为达到上述要求,需要各科在发现疑似和药品相关的不良事件后都应尽快向药剂科报告,引起死亡的事件应在12小时内报告,严重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群发事件应立即报告,以使药剂科能及时调查、分析、汇总和上报。

药剂科报告药品不良事件电话:5740或8017,找刘芳或向接电话的其他药剂科工作人员报告。办公地点:药学楼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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