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一部重要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堪称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
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条例》明确规定了6种问责情形和7种问责方式,回答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实践层面的问题。《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问责重点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追究的是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将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可以说,《条例》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划出了担当底线、问责红线,督促各级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贯彻落实《条例》,最终要落脚到共产党人“忠诚、干净、担当”的品质上。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联系各自实际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夯实治党之责,敢于较真碰硬,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摘编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