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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谨防“集体决策”走过场

作者:孙华 来自:北京大学纪检监察网 时间:2023-02-17 文章点击率:

一、典型案例

1.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党组会上对全市“A级景区分时预约系统”搭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集体研究,以“资金量不大、时间紧”为由就直接将项目交给一家“熟悉的企业”去做,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2.某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刘某某以召开社区“两委”班子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利用购物打折结余款办理购物卡方式截留公款,其本人累计亲手办理购物卡433张,总面额为28.38万元,再用购物卡采购商品慰问社区志愿者,为社区“两委”人员违规发放福利,并将价值11.45万元的购物卡与部分社区“两委”人员进行瓜分,其本人占有5万元。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他参与集体决策的多名“两委”人员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警告等处分,涉案款项全部予以收缴。

3.某市属国有企业二级企业近年效益较好,个别干部向企业领导提议,给参与项目的人员适当发点奖金。在明知“不允许在薪酬管理规定之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集体决策后,分多次以“市场化项目支持费”和“培训劳务费”名义发放了700多万元奖金。这些奖金并未纳入企业薪酬预算总额,也未报上级企业核准,是在薪酬管理规定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此外,该企业未严格审核发放对象,甚至一些没有参与市场化项目的员工也拿到了奖金,所谓的“激励”成为了普惠性的福利。最终,负有责任的14名党员干部被给予了相应的处分或处理,该企业党委书记被追究主体责任,违规发放的奖金也已全部退还至该企业账户。

4.某县某乡党委原书记柳某某被商人“围猎”之后,为了“投桃报李”,通过集体研究,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将多个扶贫工程项目指定给为自己输送过利益的商人实施。柳某某“一言九鼎”,其他班子成员或是碍于情面或是迫于一把手的“威严”,每次表决都一致“同意”,所谓的集体决策成了柳某某个人意志的附庸。柳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二、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