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一)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1. 某市扶贫办原主任高某、工作人员王某因制定整改措施不实被问责。2017年12月,王某在负责起草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报告时,对其中两个整改问题未认真研究,也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只是从互联网上摘抄一些空话套话应付了事,高某未认真审核把关即签批上报。2018年4月,王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高某负领导责任,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二)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
2. 某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熊某,居委会委员邱某在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中为民意识不强、工作方式简单等问题。2019年以来,该社区在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中,对远程认证的便民措施宣传、推广不力,简单生硬地全部采用现场认证方式进行资格认证,导致部分高龄老年人多跑路、“打拥堂”、申领难。2021年3月,邱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熊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在学风会风文风及检查调研方面,频次过多过滥、浮于表面,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3. 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落实为基层减负部署流于形式、增加基层负担问题。2019年1月至7月,该市卫健委下发文件621件,其中478件未经办公室审核把关,由各业务科室以白头或便函形式通过QQ群自行传输下发,大量文件内容上下一般粗,质量不高;以调研指导名义开展督导检查43次,其中个别科室一个月内就开展检查考核5次。分管办公室的市卫健委副主任江某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等处分处理。
4. 某市农委主任耿某,副主任朱某、闫某等5人因未及时下发扶贫工作制度、文号重复被问责。2017年12月,该市农委按照省委巡视整改意见,制定脱贫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等5个扶贫工作制度,拟定发文通知及文号,并经主要领导签批。但由于该单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扶贫办主任付某、办公室主任王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上述文件未及时印发、且文号与其他文件文号相同。2018年5月,付某受到记过处分,王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耿某、朱某、闫某负领导责任,分别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四)“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5. 某省直机关在推广某小程序中层层摊派加重基层负担问题。2020年7月,该省直机关推出某小程序,在推广过程中急于求成、盲目追求“政绩”,分配给各市的注册数量远超过当地重点人群数量,并将注册任务与目标任务考核、资金分配挂钩,导致部分地方层层摊派注册任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机关党组书记、厅长张某某,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某某受到批评教育;对就业处处长王某某予以诫勉谈话。
6. 某街道在环保工作中“表态”和“指尖”落实问题。某区大力推动污染源集中整治工作,明确对3家街道辖区内的20余家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取缔,要求1个月内完成整改。但整改工作开展半年后,相关工作仍未完成。调查发现,面临一系列的整改任务,某污染防治攻坚办相关负责人只是单纯在工作群内重复“请抓紧落实”,相关街道负责人则陆续在群内回复“收到、已安排落实”。除了群里“表态”和“指尖”落实外,实际上根本无人开展整改,致使该项工作成为近一年的“烂尾工程”。面对纪委监委的调查,街道、村居责任人倍感“委屈”,不断从手机中翻出一张又一张图片、通知等截图来证明已经传达相关要求。但是,当调查人员追问到底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举措、工作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却又支支吾吾、说不出所以然。该街道副主任徐某等3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人被提醒谈话。
二、纪法条款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
3.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