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2015年08月25日第05版)
本报记者 谭 嘉
冷冻卵子技术的应用,被认为可以为一部分有需求的女性带来福音,但同时也面临伦理、法律等方面风险的争议。图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冷冻实验室进行冷冻卵子实验。CFP供图
前不久,知名女星徐静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她在美国冷冻了9颗卵子,并称找到了“全世界唯一的后悔药”。此后,作家韩寒在微博上炮轰我国单身女性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认为生育与结婚不应捆绑在一起。《新京报》调查显示,对单身女性能否冻卵,逾三成受访者表示支持。冻卵技术瞬间引爆社会舆论。那么,我国目前冻卵技术是否成熟?需要经受哪些伦理考量?现实需求又是怎样的?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的医学专家、生命伦理学家以及患者代表。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编 者
受访嘉宾
刘 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副主任、教授
翟晓梅: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文 昕:作家、乳腺癌患者
冻卵技术为女性选择推迟生育提供了一种可能,但我们不宜对这项技术的使用过于乐观
刘 平:冷冻卵子技术是指在母体健康时取出卵子进行冷冻,等到想要生育时再取出冻卵复苏。1986年,全球首例冷冻卵子获得成功,但此后由于卵子复苏难度大,形成生殖细胞难度大,这一技术一度沉寂。2000年之后,少数国家开始发展冷冻卵子技术。2010年前后新出现的玻璃化冷冻技术,能够更好实现对卵母细胞的保护,使冷冻卵子技术得以普及应用。目前,冷冻卵子复苏率超过90%,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尽管新技术能够较好地保护卵母细胞,但冻卵并非万无一失。在冻卵技术实施过程中,首先要使用促排卵药物,一般可获得10~12个卵细胞,其中可以使用的成熟卵细胞约占70%。此外,卵子冷冻之后的复苏、受精、形成胚胎、移植等每一个环节都有风险。
冻卵技术对于年龄相对较年轻、需要接受放化疗等治疗的血液病、肿瘤患者而言,最具实用价值。对于35岁以前尚未结婚生子的女性,也可作为一种生殖储备。虽然冻卵技术可以为女性生育提供一份“保险”,但女性生育年龄不宜过分推迟,35岁以后冻卵,试管婴儿成功率约为30%~40%。
翟晓梅:冻卵技术的使用为女性选择推迟生育提供了一种可能。但这种选择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应该作为常规手段。自然孕育生命的环境通常是最佳的,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在无法自然孕育时没有办法的办法。理性告诉我们,最好是在正确的时间做正确的事情,在生育年龄完成生育。
我们应该认识到人工辅助生殖的局限性。正如生殖专家所告诉我们的,冻卵之后,要想孕育新生命,还要经过解冻、受精、移植及临床受孕等过程,这其中的每一步并非能100%成功。如果人们对此项技术的使用过于乐观,如果某些辅助生殖医学中心把这项技术的使用当做有利可图的生意,而未能如实告知其可能风险,最后可能得出的结论还是“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文 昕:对适龄女性来说,冻卵不失为一件好事。但是,冻卵绝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它背后还有很多需要考量的东西。比如,冻卵的安全性、保险性如何?如果保存过程历时几十年,它复苏后的活力是否还能保持原有的状态?如果在保存过程中发生意外,怎么办?如果保存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到期如何处理?这些应该都是女性要关心的问题。
女性选择冻卵应慎重,毕竟这一技术的使用还存在伦理、法律和社会风险
刘 平:单身女性冷冻卵子,这对延长生育年龄是一种保障,增加了生育机会。考虑到一些特殊人群的需要,在符合公共道德观的前提下,并且能做到不伤害他人、影响社会,我个人认为,社会应尊重这些个体的选择。但女性在选择这一技术的使用时还是慎重为好,在两三年内有结婚计划的女性,可以不考虑冻卵。
翟晓梅:我国相关规定禁止为单身妇女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从伦理学的视角看,主要是出于保护后代的考虑。孩子的出生是被选择的,女性有选择冻卵、未婚生育的权利,但这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孩子是否愿意出生在这样的家庭?当孩子的利益和选择辅助生殖的女性个人意愿可能存在冲突时,后代的利益是需要优先考虑的,因为他的出生是被决定的。从心理学、社会学角度来看,孩子出生、成长在一个完整的家庭是最佳的。与婚姻家庭割裂、利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的生育,可能更少考虑到因这一技术使用而出生的孩子的利益,因此很难得到伦理学的辩护。
文 昕:国家禁止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也有一定道理。除了技术的安全、保险性问题外,还涉及道德、伦理上的安全风险是否可控。一旦放开禁令,可能引发卵子这个准生命是否安全的潜在风险,其用途是否能够保证仅仅用于个人生育?会不会因失控而转化其应用性质?比如说成为商品?进而引发法律、道德、伦理方面的社会问题。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好的情况下,贸然放开是存在伦理、法律和社会风险的。
虽然美国允许单身女性冻卵,但我国和美国的国情不同,民情和需求也都不相同,法律也有待完善。比如,我国存在买卖儿童的情况,这在美国就很少发生。所以问题不在于技术的成熟与否,而在于风险控制的机制是否完备。
冻卵技术的应用要把握好医学边界,需在进行充分论证后作出明确规定
刘 平:现行辅助生殖技术行业管理办法是参照计划生育法而制定的,管理规定给冻卵技术临床应用划出了很宽的安全线,所以只要不逾线,这项技术是可以为一部分有需求的女性带来福音。对于冻卵技术而言,生殖细胞只是储存在体外,并未进入生育阶段,至于说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问题,完全可以在其进入生育阶段进行控制。按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必须是已婚并符合计划生育法,才能进入后续试管婴儿技术的实施环节。但是,如果一味禁止这项技术的使用的话,有可能导致正常渠道走不通,使得有需求者转向非法机构。
冻卵技术如果放开,其技术实施必须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应用。在技术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告知冻卵者相关利弊风险,如促排卵药物也存在一定副作用;反复取卵可能导致输卵管感染、盆腔病变粘连,严重者可能无法生育等。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不能进行商业诱导。
翟晓梅: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是为了纠正或者是为了克服人们在生育过程中生物学上的某种障碍,而不是社会学上的障碍。社会问题不能靠医疗技术来解决。辅助生殖技术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医学的边界。另外,在利用这项技术时,人们也还担心,这会不会扩大社会的不平等?这毕竟不同于自然的生殖过程的自由性。
冷冻卵子技术的临床应用是一件新事物,相关的权威管理规范对冷冻卵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目前对于冻卵技术临床应用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辅助生殖技术可以不包括冷冻卵子,因此,作为一种保险措施,可以为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当她们希望使用冻卵解冻进行受孕妊娠时,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也就说直到她们结婚以后方可使用冻卵。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一系列相关步骤,当然也应该包括冷冻卵子技术,既然规定不允许医疗机构为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也当然应该包括不允许为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对相关规范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不同的医疗实践。可见,我国目前需要对这一规定进行修订,明确是否允许医疗机构为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对由于医学的原因或者是社会学原因的冷冻卵子作出分类管理的规定。在作出具体的规定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医学的、伦理学的和社会学的论证和讨论,以权衡利弊,作出更合理的决策。
原文链接:http://www.jkb.com.cn/medicalHumanities/2015/0828/376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