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签署了如下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报0月产27日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从而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与广大工农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问题列入政府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任务之中,这在国际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大事。
制订《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以立法形式给劳动者提供一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及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武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本法明确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
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本法还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法还明确规定,职业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其费用及病人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可按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这些具体条文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