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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盖章须知

作者:孙静 来自:门诊部 时间:2016-08-30 文章点击率:

1.诊断证明书当日开,当日盖章有效,假条过期不补,时间要大写,须有本院医生签字、盖人名章,方可加盖医院诊断章。

2.开假条的时间规定:急性病不超过三天,慢性病两周至一个月,免体不超过三个月。

3.因病退、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需持单位介绍信(或相关单位介绍信)及病历记录,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且注明开具时间。

4.凡涉及到各种医疗费用的证明、护理证明、工伤证明、残疾证明,门诊一律不予出具。证明的复印件、复写件不加盖公章。

5.转诊只能转市级以上医院或公疗规定的医疗单位,时间为一个月。北京市医保病人转诊需要携带社保卡。如有特殊情况请先到公疗办公室(行政楼422房间)申请签字后,再来我处盖章。

6.外院转来我院就诊的病人,转诊单由接诊医生填写完整、签字加盖人名章后方可盖医保审核章和诊断专用章。

7.患者住院期间,到外院做检查、治疗,医生填写《外院检查单》后,签字加盖人名章,方可盖医保审核章。

8.新农合病人转诊、特种病审批,由就诊医生填写相应表格,签字盖人名章后加盖医保审核专用章。

9.工伤病人在《工伤证》办下来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处方和诊断证明书上盖工伤医疗专用章,诊断要与工伤证相符。

10.失业病人携带失业证在处方上该失业章。

11.西药、汤药、中成药不能外购,汤药中却少的那味药可以外购,本院汤药最多可购七剂。

12.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审批表,审核后加盖医疗保险定点合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