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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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
医保发〔201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队各有关单位:
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试点启动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有关要求,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推动解决试点药品在11个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和其他相关地区间较大价格落差问题,使全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试点药品,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集中带量采购模式,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经验;优化有关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长期稳定供应,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思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由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城市之外相关地区以省为单位形成联盟,委托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同时,在总结评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
(二)参加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