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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规定?

作者:孙华 来自:本网 时间:2016-12-15 文章点击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也是正常的社交行为。要注意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的区分,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