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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哪些评审费讲课费不该拿

作者:孙华 来自:北京大学纪检监察网 时间:2023-04-26 文章点击率:

一、典型案例

(一)以评审费讲课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1.某县县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赵某某召集县委党校班子研究决定,以发放宣讲费、函授班次课酬、出题阅卷费、班主任费等名义向干部职工发放津补贴,经分管财务副校长陈某某审批后,分四次发放津补贴共计13.78万元。赵某某领取9800元、陈某某领取1.42万元。陈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赵某某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二级主任科员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二)在本职工作范畴内额外领取评审费讲课费

2.某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某任职期间,该局根据职责组织了多项评审活动,外请专家进行评审。同时,朱某本人也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并参照外请专家标准领取了评审费共计10万余元。评审工作属朱某本职工作范畴,其额外领取评审费,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三)以评审费咨询费等名义从下属单位或有管理服务关系的单位领取费用

3.某市原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万某,项目办负责人闵某和其他19名干部借环境影响评价和工作验收之机,违规收受30余家企业5.55万元专家评审费。万某、闵某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19名党员干部也分别受到严肃处理;违纪款项全部予以追缴。

4.某区医学检验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李某某,副主任李某、贾某某在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验收、方舱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以及开展月审核等工作中,每人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专家费”给予的现金。李某某、李某、贾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二、纪法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