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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别让“小心意”成为“大隐患”

作者:孙华 来自:北京大学纪检监察网 时间:2023-02-14 文章点击率:

一、典型案例

1. 某国家部委机关党委原副书记王某某违规通过快递收受礼品问题。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王某某先后2次违规收受基层干部赠送的由公款支付的海鲜等礼品以及私营企业主赠送的茅台酒1箱,部分礼品采用快递方式邮寄。王某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和调整岗位处理,违纪款物予以收缴。

2. 某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原副处长高某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4年下半年至2021年春节前,高某某先后6次收受设备供应商以拜年拜节等名义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1.94万元。高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管理岗七级职员,违纪违法所得已收缴。

3. 某学校教师曹某某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问题。曹某某先后收受学生家长海鲜、茶叶、水果等物品及现金10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送礼学生家长职业为中学教师,受到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的处理,取消当年评奖评优及职称评定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4. 某区土地整理中心原副主任李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问题。2015年至2020年,李某多次收受17名管理服务对象送予的现金共计8.1万元,高档白酒、手机、手表等礼品共计折合4.99万元,购物卡、加油卡共计1.1万元。李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5. 某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征收二科科长张某违规收送节礼等问题。2021年春节前,张某分别收受某评估公司项目负责人魏某、某评估公司评估员马某、某工程公司负责人张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面值500元的购物卡和价值430元的牛羊肉。2020年、2021年春节期间,张某以拜年为名送给区房屋征收办主任杨某(另案处理)价值1000多元的化妆品和价值500多元的皮包。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物予以收缴。

6. 某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杨某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用公款购买发放礼品问题。2013年至2019年,杨某某在担任某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多次收受2名下属和3名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4.3万元,以及苹果手机一部。2019年12月,经杨某某同意,该区社科联用公款7.25万元购买纪念品250份,在区社科联换届会议期间发放。杨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二、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三、其他有关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国内公务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公务交往中,党政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或登记后上交。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券和有价证券,不论价值大小一律登记上交;未能拒收的其他礼品,其一次接受礼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后上交。不易保存的礼品和属于一般性生活用品的礼品,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批准后可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