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9〕19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结合本市医疗服务实际,现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表 2.手术可收费耗材规范调整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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