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8〕1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病理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将规范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有关报销类别和个人先行负担比例详见附件。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五、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5日起执行,同步废止现行相应医疗服务项目。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管理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