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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患者就诊须知

作者:郜凯华 来自:医保办 时间:2020-06-21 文章点击率:

政策依据:京医保发〔2004〕22号、京人社医发〔2010〕192号、京人社医发〔2017〕179号文件。

特殊疾病的申请,目前只针对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患者、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患者。

如何申请备案

一、符合办理特殊病种备案的范围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包括门诊和住院)、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2、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批准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如要求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对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应尽量选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二、办理特殊病备案流程

1、参保人员确诊患有特殊病后,如需选我院为特殊病种定点医院,请门诊挂号后到相关科室就医。由了解病情的医生直接填写特殊病备案表,门诊各科诊室配备有特殊病备案表。(注:如果是住院患者必须出院后方可办理;机场院区的患者请在该院区一层医保办领取备案表)。

2、医生填好后,患者或家属再将备案表和患者本人的社保卡拿到门诊楼一层盖章处(机场院区的患者请到该院区一层医保办)进行备案审核操作。

3、特殊病备案后立即生效,当天即可使用。

备案成功后如何交费

1、办理特殊病备案后,对在门诊开具的与特殊病种有关并有特殊病标识的药物及相关检查治疗,请持处方前往外科楼一层住院处12、13号“特病记账窗口”(机场院区的患者请到该院区住院处3号窗口)进行记账,相关费用将按住院费用结算,有利于缓解门诊报销额度不足的问题。

城镇职工医保患者,住院费用累计支付最高数额每年为50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费用累计支付最高数额每年为25万元。

2、住院处特病窗口记账交费后,患者持处方到门诊楼取药、检查及治疗。

3、每年特殊病患者第一次在住院处“特病记账窗口”记账或是办理住院时需要缴纳启动特殊病种的起付线1300元。

如何注销及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1、请患者首先前往外科楼一层住院处的“特病记账窗口”(机场院区的患者请到该院区住院处3号窗口)结清特殊病种费用,工作人员会给患者开具费用“结清证明”。然后持“结清证明”再去门诊楼一层盖章处(机场院区的患者请到该院区一层医保办)办理注销手续。

2、参保人员办理完注销手续后第二天才可以持社保卡及“注销单”到新选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备注:

住院处“特病记账窗口”结算时间是:

周一 —— 周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