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办理须知
各位孕、产妇及家属您们好:
为了您能顺利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请您在孩子出生后及时、准确填写以下表格并在住院期间将此草表交到产科病房出生证明信息箱内(产科病房大门口),交表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办理出生证明。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如下:
1、填表要求:字迹清晰,《出生医学证明》草表婴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父、母双方户口本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集体户口请写户籍所在派出所全称。
2、 请您务必在婴儿出生后20天之内,起好并确定婴儿名字带齐证件按规定时间办理出生证明。
3、 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军人带军官证;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一起来院写未婚申明)和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提示: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母亲亲自办理。如婴儿母亲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包括婴儿父亲)代办需写一份由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委托书,注明婴儿姓名,有母签字并带齐双方证件办理。
6、办证时间为:每周三、四下午2点—4点。
7、地点:门诊三层妇产科319B房间(胎心监护室)。
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委托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