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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办法

作者:妇产科 来自:妇产科 时间:2008-05-03 文章点击率: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办法: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公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填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予以补发。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申请补发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属实证明。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填写内容的证明。(挂产科号取病历)

(三)准备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5纸)。

第三十二条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登记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方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巳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点30分-10点挂号取病历,来产科填补办申请审核表。接生者签字、产科主任签字、医务处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