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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印 病 历 须 知

发布时间:2020-06-01    点击数:

复印病历须知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下列人员和机构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二、患者或申请人复印病历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四、窗口办理方式

(一)当日办理:申请人按上述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填写《复印病案申请表》,在审核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等待复印→确认(取件窗口)→缴费(挂号室)→取件(取件窗口)

(二)预约办理(窗口):申请人按上述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填写《复印病案申请表》,在审核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等待取件通知→确认(取件窗口)→缴费(挂号室)→取件(取件窗口)

(三)邮寄办理:关注“北医三院服务号”→菜单栏“诊疗”→病案复印。按照提示操作→提交申请材料→耐心等待→短信、微信通知→完成缴费→邮寄到家。如接到审核不通过消息,请小程序内查询驳回原因。

如需封存病历或复印件者,请到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相关费用

复印费:A4单面1元/张 邮寄费:按照EMS规定由邮局收取。

友情提示

(一)由于部分检查出报告时间长,建议患者在出院后7-10个工作日以后办理当日复印

(二)由于复印工作较烦琐,需等待1-2小时,10:30以后办理当日取件者,下午14:00取件;16:00以后办理者,第二个工作日取件。请您耐心等候,建议您办理预约或邮寄复印业务。

工作时间:8:00-12:00 13:00-17:00(午休时间不计入等候时间)

电话:010-82267582/7583 EMS客服电话:11183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复印病案申请表.docx

小程序使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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