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6)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国税审批有滞后性,为避免评审延误,
伦理评审费一般不开具专用发票。
二、自2019年11月1日起,伦理评审费发票由财务处直接开据,
伦理办公室发放,银行汇款务必备注:“伦理评审费 + 伦理受
理号 + 纳税人识别号”,(如因银行字数限制,请优先备注“伦
理受理号”)
三、无正确备注的汇款,需要研究者按照财务处的要求自行登陆院
内办公网-财务处-通知公告栏查询“待认领银行汇入款”,携
带汇款单位盖章或三院主要研究者签字确认的书面信息说明
(包括:伦理受理号、纳税人识别号、“待认领银行汇入款”的
最近月份及序号、对应条目内容),预约时间递至原受理该项目
的伦理办公室老师,重新办理审核开票手续。
四、为提高伦理发票领取效率,方便汇款方留存,伦理办公室不定期将
财务处推送的电子发票打包上传至三院主页-教学科研-教学科研平台-伦理委员会-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通知公告栏”,研究者可自
行下载。
附件:开具增值税发票说明(2020010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