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2号)。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配合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具体办法出台,4月1日上午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召开了2019年首次职业健康检查质控中心专家工作会议,重点讨论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备案方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余晨副研究员、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李宝欣科长、北京朝阳医院郝凤桐主任、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乔昕院长、石景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哲民主任、丰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卢玲主任、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务处胥雪冬处长参加了讨论,初步拟定了北京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工作内容,相关工作记录将以书面报告方式报送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市卫生健康委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关里 李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