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请认真阅读本指南,了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就诊者责任。
二、 我院接诊患者范围: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的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 就诊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北京市;
(二) 就诊者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
(三) 就诊者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
(四) 在军队工作人员,不在本院接诊范围之内,应于军队相关医院就诊。
三、 请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就诊时由医师发放并指导填写)
四、 请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以便就诊者核对):
(一)证明健康受到放射损伤的证据材料。例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需要诊断的就诊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就诊者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有无血液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五官和皮肤等疾病);
2.职业史(包括非放射工作史、放射工作职业史和异常照射史);
3.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工作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射线种类、射线装置名称和型号、放射源名称和活度、出厂时间、工作量、工作场所防护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4.历年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异常照射情况记录;
5.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认可的放射工作量;
6.历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和相关疾病医疗记录;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
8.其他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五、 用人单位对就诊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就诊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就诊者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六、 就诊者对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七、 就诊者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科;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八、 就诊者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 就诊者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还应在复印件首页签名并捺印指模,注明页数;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还应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就诊者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十、 本单位职业病诊断窗口工作时间:
每周二上午(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82264634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肿瘤化疗与放射病科
邮政编码:10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