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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的调整

发布时间:2008-08-05    点击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

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由累积超过2000元调整为累积超过1800元;累积超过1800元费用中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由50%调整为70%。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心脏起博器:单腔的每套由14000元调整为16800元、双腔及三腔的每套由18000元调整为21600元、临时的每套由6000元调整为7200元。

(二)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由7000元调整为8400元、机械膜每套由8000元调整为9600元。

(三)人工晶体每只由680元调整为810元。

(四)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由4500元调整为54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由5000元调整为6000元、人工股骨头(半髋关节)每套由3300元调整为3960元。

(五)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由18000元调整为21600元。

(六)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由18000元调整为21600元。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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